新华社北京12月10日电税务机关发现的大量证据表明,李洪志及“法轮功”邪教组织逃避执法部门监管,大肆偷逃税款。
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有关人员在接受本社记者采访时说,在过去3个月中,税务机关对“法轮大法研究会”、李洪志及全国549个“法轮功”组织、142个“法轮功”物品制作商、338户“法轮功”物品零售商进行了初步调查,查补税款和处以罚款计1千多万元。有关人员介绍说,“法轮功”组织及其授权经销商采取账外经营、隐匿收入的手段偷逃税款,并且在税务机关调查前销毁账目证据,其手段相当隐秘。
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,税务机关掌握了李洪志及“法轮功”组织偷逃税款的大量证据,揭露了李洪志利用邪教组织达到个人政治目的和攫取财富的面目。李洪志从亲自讲课赚钱到通过“法轮功”组织出售书籍、音像制品及练功物品,再到发展授权经销商,收取授权费,其敛财手段不断升级。
税务机关经初步调查发现,1994年到1998年间,李洪志及“法轮大法研究会”在14个省(市、自治区)共获得讲课和其他收入268.54万元,均未依法纳税。此外,各地“法轮功”组织销售“法轮功”物品收入高达2200万元以上,各地制作商为“法轮功”组织印刷制作了亿元以上的书籍、音像制品和其他练功物品,各地零售商销售法轮功书籍、音像制品和练功物品收入达6660多万元。李洪志及“法轮功”组织接受的捐赠则难以统计。
李洪志授权的山东省青年科技服务中心在制作销售“法轮功”音像制品过程中少缴税款279万多元,并于1997年6至7月间上交“法轮大法研究会”50万元现金,并为李洪志购车一部,价值约20万元。另外,这家公司还给“法轮大法研究会”提取著作权费186.48万元,尚未交付即被公安机关查获。
目前,税务机关对“法轮功”组织涉税问题的调查仍在继续。